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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4 22:3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的原则要求、用工范围、指标核定、人员管理、经费核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公开择优录用各类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能。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一般限定为专业技术类、辅助执法(管理)类和工勤类。医院和高、中职院校不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范围,按照“备案制”、“实名制”管理方式逐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编办提出下年度购买服务用工岗位、理由依据及指标申请。一般情况下,市委编办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核定一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指标。可实行服务外包的工作,不核定用工指标,由市财政局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核拨项目经费,不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范畴。

《办法》规定,服务用工招聘由市人社局组织,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招聘,招聘规模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各部门单位在市人社局指导监督下,会同劳务派遣机构依据核定的用工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购买服务用工人员,招聘公告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布。招聘采用笔试、面试及实务操作等多种形式,根据岗位特点结合实际进行,招聘结果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局审核,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聘用人员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并纳入组织人社财政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管理。

《办法》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人员在协议期内,由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实施年度考核。特别优秀的,使用部门或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机构反馈,视情给予表扬和奖励;不合格的,使用部门或单位有权退回,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合同约定协调处理。我市将对部门或单位使用购买服务用工人员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实际使用人数超出核定购买服务用工指标等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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