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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5 15:37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破解管护难题,巩固农村河道生态治理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不断提升农村河道长效管护水平,改善全市农村水环境,市水利局从2022年2月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草稿)。经过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讨论稿,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了司法局的审核意见,认为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精神。2022年8月3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

依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结合我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开展实际进行编制,本意见编制与上级法规和办法紧密衔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6部分22条,其中: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意见》编制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农村河道管护基础工作,明确了河道分类、管护范围划定和建立动态清单的工作要求,《实施意见》明确农村河道主要包括: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县级、乡级河道指列入省农村河道名录的河道)及村庄河塘(农村居民家前屋后水面一千平方米以下河塘除外)。第三部分管护标准,从功能达标、水流通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等方面明确管护具体标准。第四部分管护责任,明确了县级政府、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具体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行政村(社区)负责本村域内农村河道的管护工作;水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五部分建立长效管护体系,明确了管护资金落实、河长工作职责、创新管护模式、管护队伍建设和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具体做法和要求,一是按照“543”要求和分级原则落实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资金;二是全面落实河长制,明确河长在管护工作的职责;三是创新长效管护模式,推进第三方专业化管护,探索精细化管护实践,提升群众参与度;四是按照农村河道管护标准和频次,结合全市管护人员现状,提出“57”原则落实管护人员;五是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巡查考核制度,保证管护效果。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监督考核和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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